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建築藝術研究所 碩士學位考試作業要點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建築藝術研究所
碩士學位考試作業要點
109年12月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10年4月21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改
112年4月14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改
第一條、為辦理本所研究生之學位考試,特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學位授予法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及相關學則訂定本所碩士學位考試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論文指導教授之選任:
(一)本所各組別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以該組別組帶教師為之,如該組別有2位組帶教師,則該組學生須於在學第三學期結束前提交本所指導教授選任單至所辦備查。論文指導教授得約請校內外專家學者共同指導,惟須具助理教授(級)以上,並符合教育部學位授予法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
(二)本所專任教師若退休或因故離職,仍得繼續指導學生至其獲得學位為止。
(三)指導教授因故不能指導,或研究生若欲更換指導教授,應填寫「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異動申請書」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同意,提所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課務組備查。更換指導教授6個月後始能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不含共同指導之主指導教授及協同指導教授互換)。指導教授異動以一次為限。
前項如有特殊情形,得提所務會議討論裁決。
第三條、本所創意創作組論文格式為碩士書面報告、「場域·結構·行動」組論文格式為碩士論文、城鄉思維與實踐組論文格式為碩士論文。
創意創作組以作品連同書面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
1.作品主題:送繳2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於書面報告中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2.內容項目:創作或展演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作品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結論與建議)。
第四條、碩士論文與碩士書面報告題目之訂定與修改、內容之撰寫,應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碩士論文與碩士書面報告除應依「國立臺南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辦法」規定格式撰寫,並應與專業領域相符外,其餘概由指導老師認定之。
第五條、學位考試之申請資格與考試流程:
本所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
(一)申請資格:
1.已修滿本所規定之課程、畢業學分數、及通過規定英語能力認定標準,請參照「學分科目表」及其「備註」欄說明。
2.已修習「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之研究所核心線上課程,並通過測驗取得修課證明。(自110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適用)
3.已通過「本所學位論文專業領域認定審查」。其作業程序如下:
需於學位考試申請日一個月前檢附本所學位論文專業領域認定審查表(如附件1),經指導老師審查並同意後向所辦申請「學位論文專業領域認定審查」,由所務會議審查學位論文與本所專業領域是否相符,並經所務會議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且認定符合本所專業領域者,始可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前項所指學位論文與本所專業領域是否相符之認定基準為符合本所教育目標、發展方向、或課程內容所屬領域。
4.已完成「學位口試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檢核」。其作業程序如下:
需於學位考試申請前,使用本校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學位口試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核,檢測結果論文內容相似度比例必須低於百分之25(含),並填寫本所學位口試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核表(如附件2),檢附學位口試論文之原創性比對結果報告書,經指導教授確認後於本所學位口試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核表簽名,始可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二)申請期限:
1.第一學期:自行事曆開學上課日起完成註冊手續至11月30日止。
2.第二學期:自行事曆開學上課日起完成註冊手續至5月31日止。
研究生並應於學位考試日前4週,備妥本校教務處規定之相關申請文件,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交所辦公室彙整辦理;若考試委員之資格須經所務會議認定者,研究生則須提前至學位考試日前6週,將考試委員之審核資料及口考相關申請文件送至所辦公室,以利召開所務會議並辦理後續事宜。
(三)申請文件(研究生應自行至本校教務處網站下載最新「碩士班學位考試申請書表」相關文件):
1.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表。
2.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考試委員名冊。
3.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或創作、展演)指導教授同意書。
4.論文(或創作、展演)提要。
5.歷年成績單(預定於該學期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另加該學期選課表影本一份暫時替代當學期成績單)。
6.該學期選課確認單(無選課者免)。
7.申請學位考試修習學分數參考表。
8.「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之研究所核心線上課程修課證明。
9.經所務會議審核通過之本所學位論文專業領域認定審查表影本。
10.經指導老師簽名確認之本所學位口試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核表及學位口試論文之原創性比對結果。
第六條、學位考試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三)學位考試,如有必要得在展演場所舉行展演考試,但展演場所在校本部以外者,應專案報核後舉行。
第七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惟碩士生如有二位指導教授,二位均為學位考試委員時,至少須聘四位學位考試委員,提請校長遴聘之。其中所外委員(含本所兼任教師)須達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之,惟指導教授不得任委員會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學術上著有成就之提聘資格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需提交所務會議審議認定之:
(1)曾任兼任助理教授(級)(含)以上累計滿二年(含)以上者。
(2)近五年內曾發表一篇(含)以上相關領域學術、專業期刊或研討會論文者。
(3)曾獲國內外相關專業競賽之獎項者。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之提聘資格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需提交所務會議審議認定之:
(1)現任或曾任專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專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2)曾任兼任助理教授(級)(含)以上累計滿三年(含)以上者。
(3)具專業領域工作經驗九年以上者。
(4)曾獲國內外相關專業競賽之獎項者。
第八條、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始能舉行。
第九條、學位考試委員會之考試委員不可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親屬。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間不可為具有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第十條、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十一條、依學位授予法及著作權法規定,學位論文以公開為原則,延後公開的原因,依法僅接受:
w涉及國家機密:提供相關單位開立該論文內容涉及國家機密之證明影本。
w申請專利:填寫專利申請案號,或提供申請專利單位回覆之影本。
w依法不得提供:填寫原因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論文之研究與公司或研究機構簽訂保密合約,提供保密合約影本。
申請論文延後公開者,請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校碩(博)士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表,經指導老師審查並同意後向所辦提出申請,經所務會議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符合申請論文延後公開之要件者始得提送學位考試委員會審議認定。
第十二條、本所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後,除依「國立臺南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規定繳交四份紙本論文 (紙本學位論文之規範由教務處另訂之),及另需繳交論文全文電子檔案(含作品影音檔)於本校及國家圖書館保存(有關繳交與授權等事宜,由圖書館另訂之)外,尚須繳交下列資料給所辦公室,方得辦理離校手續:
(一)畢業論文定稿之原創性比對結果報告書(使用本校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畢業論文定稿原創性比對檢核,檢測結果論文內容相似度比例必須低於百分之25(含))及本所畢業論文定稿原創性比對檢核表(需經指導老師與所長簽名確認)。
(二)碩士論文或碩士書面報告四本。
(三)碩士論文或碩士書面報告全文電子檔案(含作品照片(無者免附)、口試現場照片、及學生學習成果簡歷)之電子儲存資訊裝置 (如光碟片、隨身碟等媒介物)一份。
第十三條、指導教授應注重研究生之論文品質,以落實學術自律與維護學術倫理。倘研究生之學位論文發生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十五條之情事,指導教授應負指導與監督不周之責,且二年內不得提出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之申請。
第十四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學則」、「國立臺南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修訂時亦同。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建築藝術研究所
學位論文專業領域認定審查表
學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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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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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
□創意創作組 □「場域·結構·行動」組 □城鄉思維與實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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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書面報告 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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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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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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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老師 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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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認定 審查結果 |
經本所 年 月 日 學年度第 學期第 次所務會議審查結果: □學位論文符合本所教育目標、發展方向或課程內容所屬領域。 □學位論文不符本所教育目標、發展方向或課程內容所屬領域。 審查委員(簽章): |
備註:「專業領域認定審查結果」勾選符合者,「本所學位論文專業領域認定審查」才為「通過」,始可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建築藝術研究所
學位口試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核表
學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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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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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
□創意創作組 □「場域·結構·行動」組 □城鄉思維與實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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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書面報告 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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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使用本校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檢核學位口試論文內容、題目、及摘要,經比對檢查,檢核結果之相似度指標為_________%。(檢附學位口試論文之原創性比對報告書),並經指導教授檢視原創性比對報告內容,確認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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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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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本檢核表需檢附學位口試論文之原創性比對報告書,並經指導教授簽署後於學位考試申請時送交正本至所辦公室存查。
2.研究生於學位考試當日,應將本檢核表影本與學位口試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書送交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建築藝術研究所
畢業論文定稿原創性比對檢核表
學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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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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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
□創意創作組 □「場域·結構·行動」組 □城鄉思維與實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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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書面報告 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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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使用本校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檢核畢業論文定稿內容、題目、及摘要,經比對檢查,檢核結果之相似度指標為_________%。(檢附畢業論文定稿之原創性比對報告書),並經指導教授檢視原創性比對報告內容,確認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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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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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檢核表需檢附畢業論文定稿之原創性比對報告書,於畢業提交論文時經指導教授、所長審核簽署後送交正本至所辦公室。